土地的政治,樂舞的觀光化,以及部落經濟的缺席——花蓮縣政府的山海劇場們
8月
10
2015
「花蓮縣第二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吳思鋒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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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鋒(專案評論人)

2015年4月12日,星期天下午,陽光熾焰,許多民間團體、部落及社區工作者,以及關心花東發展的民眾來到花蓮縣政府門前。這一天是「花蓮縣第二期(105-108)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初稿)」【1】聽證會。而在民間舉辦的記者會結束,等待兩點聽證會開始時,縣府卻臨時取消聽證會。這場聽證會一路延到5月17日,表面的說法是要在一個月內廣納各方意見,實際上仍不改其「智」,會上無視於民間團體提出聽證程序不符及對多項計畫的質疑,預定時間一結束便宣告散會,其間空有毫無實質對話作用的回覆爾爾。

此方案源自2011年通過的「2011年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也可以說是2010年五都升格導致縣市統籌款分配不均下,中央經濟政策的一環,但不是一開始就把糖果發完,而是巧用十年一共提撥四百億基金的設計,由花東兩縣以競爭型計畫提案爭取,且兩縣府需於每四年提出一回整體規劃的綜合實施發展方案。如果大家還有印象,幾年前引起熱議的「太魯閣國際觀光劇場」,就是在四年前列入第一期方案的計畫之一。

倘若從劇場本位來看,第二期方案中諸多與劇場直接關連的計畫,大多放在原住民生活永續經營部門(5-3),做為計畫主體的就包括「原住民族樂舞人才培育計畫」、「花蓮原動力──原住民族樂舞團隊扶植發展計畫」、「原住民族樂舞學苑」、「原住民族山海劇場興建計畫」,做為計畫子項目的則還有「原住民族傳統豐羽計畫」、「原住民族文創產業聚落發展計畫」、「原住民族部落生活節」等。此部門計畫發展目標高舉「提振部落經濟,返鄉文化傳承」,但若讀完內文,仍會看到縣府一如既往地試圖透過「相關活動舉辦及硬體建設興建」的慣性治理形式要來操作這一部門的各種計劃;再往下閱讀各種方案,隨處可見「產業」、「觀光」的置入,換言之,這仍然暴露縣府的野心,一種由上而下,由觀光而表演藝術/原住民樂舞的治理思維。

兩年多前在〈觀光中的劇場〉【2】一文我已提過,在台北,定目劇(台北市文化局現已因應時勢改稱長銷式節目)的「表演藝術-文化創意產業」變形過程,一旦在花蓮,連帶的範圍會擴大到觀光產業、經濟民主、族群政治等面向,因而當我們閱讀實施方案中「原住民族山海劇場興建計畫」(以下簡稱山海劇場)時,不可能僅以表演藝術或文創產業的範圍思考,它必然被包括在一個更複雜的拼裝結構裡。綜觀前述列出的幾個方案,不脫疊床架屋、對表演藝術/原住民樂舞無所認知的、用「提振部落經濟」掩飾「部落自主的微型經濟」種種的政策暴力。接著我從幾個面向來說明:

1、空間想像,文化差異及部落經濟

部落需不需要展演空間的「展演空間」有很大的解釋空間,這給了縣政府一個曖昧的介入角度。展演空間不只是小或大的尺寸差異,更含有文化脈絡及舞台相適性的區別。現在我們講的「劇場」,是西方劇院式的展演空間,在縣府挾觀光以令藝術的治理思維中,蓋這樣的劇場也才有利可圖,又可藉此變更地目,以利資本積累。可是對絕大多數都是以非劇場空間為演出場域的原住民文化樂舞團體來說,他們對劇場的空間想像或許更是集會所這一類在他們原來的文化就有的場所,空間開放、生活化、與文化息息相關、易於營造共享氛圍。當然,縣內也有像原舞者、TAI身體劇場、冉而山劇場、莊國鑫原住民實驗舞蹈劇場這一類以劇場為主要展演場域,對於現代劇場也較有認識的團體,但在比例上是少數,他們也未必希望在觀光導向的山海劇場表演。而縣府主張興建的劇場,若是一種西方劇院式空間的概念,兩造其實沒有交集,負面來說,這沒有交集的狀態正是縣府及一旦施行後的承辦單位的有利介入之處。

「蓋一座劇場」的軟體不只是表演者在哪,還有更重要的關鍵是經營者在哪?經營方式是什麼?這也是在「提振部落經濟」的字面背後我們需要留意的。 拿「原住民族山海劇場興建計畫」(P.126-137)來說,在計畫緣起一樣有著「對文化與觀光結合該基地位置兼具自然人文的環境優勢」、「達成部落經濟、文化及生態三面向構築,並提高原住民族部落之工作機會產生、營造永續生活環境」的修辭,看起來說得很清楚,其實什麼也沒說。因為到底誰來經營?如何把部落自主放入該經營模式中?根本一個字也沒交待。拉大到全縣的文化治理,來看看縣府是否已具備經營一座劇場的能力,答案也是否定的。縣府於2012年推動「花蓮縣部落亮點北區觀光定目劇場製作執行案」失敗,同年還有一個較少人知的定目劇展演是紅頂藝人.蔡頭藝工隊於吉安鄉客家演藝堂進駐,很快地也休演,位於美崙的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至今仍然找無經營廠商。如果縣府真的有心經營,不如先把既有的場館好好經營,像是花蓮縣文化局截止目前在節目售票這一塊都還止於起步階段,如果連既有場館都還很需要資源與經營能力,任何實績都還在剛開始累積的階段,那就令人更不敢相信縣府竟然還肖想要蓋劇場?這背後究竟是政治考量還是文化考量?

2、一致導向觀光產業,由縣府主導的樂舞人才培訓

也許是經歷過第一期(101-104)方案被民間砲轟的洗禮,縣府在第二期方案學聰明了,很快地把各種「軟體」的考量具體化為各種方案,例如「原住民族樂舞人才培育計畫」、「花蓮原動力──原住民族樂舞團隊扶植發展計畫」、「原住民族樂舞學苑」這三項計畫,但這一樣沒解決「軟體」還包括經營者是誰、如何經營的核心問題,而且都架構於「旗艦計畫4:專業技藝養成與文化產業活絡計畫」之下的這三項方案疊床架屋不說,明明屬於不同層次的方案,卻被縣府攪和在一起,教育、藝術、觀光不分,再度坐實縣府挾政策資源以令樂舞團體的企圖。閱讀規劃內文亦矛盾連連,像「原住民族樂舞人才培育計畫」口口聲聲要為學員擘劃生涯,寫道:「本府辦理花東綜合實施方案將興建國際級原住民樂舞表演劇場,得提供學員以原住民樂舞表演為業及發揮所學的舞台。」辦理人才培訓與興建劇場「根本」是兩回事,卻都被縣府混入「蓋劇場」導向的政治修辭。再把該項方案的工作指標第一點「建立常態性表演團體」與計畫內容第四點「......演出的規劃與安排執行、訓練督核及行政事務督導等事宜,由本府負責辦理。本計畫以訓練為主,以演出為目標、宣揚文化為目的。本府將積極提供表演的舞台......」,這已經是縣級表演團體的規劃了,要成立一個縣級表演團體,竟然沒有任何公眾討論的過程?

按規劃,「原住民族樂舞人才培育計畫」是要建立常態性表演團體,「花蓮原動力──原住民族樂舞團隊扶植發展計畫」是扶植既有的表演團體,「原住民族樂舞學苑」是以「空間」為中心,利用鯉魚潭區域一塊原指定用途為山地文教活動中心的閒置國有地,興辦為學苑的基地。在規劃理念,進一步陳述這個空間「可供作為遊客進入花蓮縣內之接觸地帶與資訊中心,更是推廣花蓮南島文化的重要展示櫥窗與展演劇場」(是的,又有一個展演劇場)。

從「人的培訓」來看,這三個計畫相差無幾,只是培訓的方式和鎖定的對象稍有不同,根本疊床架屋,而它們的未來仍無別於其他計畫,是以觀光為目標,規劃上依然守著「觀光-樂舞」的商品化、展示化操作路線,而不是實在地去評估花蓮原住民樂舞團體乃至漢人主體的表演團體,究竟需要什麼樣的資源才能助其成長?這樣從無到有而且最終一致導向觀光產業的規劃,事實上是剝奪了樂舞做為文化、做為藝術的多樣發展可能,也缺少了公部門資源應該如何介入的討論與想像?例如公部門找尋官方閒置空間予團體當做排練場、辦公室,是否比蓋一個劇場或資訊中心來得優先又花費較少?例如建立國際交流網絡,協助出國展演的團隊不受經費匱乏之苦,是否對許多團隊來說更是當務之急又能增長視野,反饋予縣內其他團隊?而這些事一旦受制於公辦公營、營運中心的組織思考,很有可能會缺乏彈性,變成由上往下的僵化體制。而且最重要的還是,無論是哪一個計劃,最終一致導向「觀光」與「蓋劇場」,萬變不離其宗,更何況縣府打的觀光算盤,不只是「劇場」,而是一個個大型「展演園區」。

縣內不缺表演團體,想引導團體走向精緻化或從無到有的培訓也未必需要蓋劇場才能做,更需要的是創作視野的拓展、通過樂舞的文化傳播的建置(而非演唱會的轉播)、國內外交流平台的展開,這些選項在這幾個一致導向觀光的計畫完全不存在,這只是再次突顯縣府觀光至上,不問文化與藝術的治理思維,在這情況下,原住民樂舞只會繼續成為縣府治理下文化商品化的樣板。

從這三個計畫的執行方法上,由上而下的文化治理邏輯也是一致存在,最終是要為官方服務。在「原住民族樂舞團隊扶植發展計畫」的預期效益,計畫上寫著:「本扶植發展計畫之目的是為追求花蓮縣原住民族樂舞團隊之專業、自主的表演藝術,藉由彼此觀摩與資源分享的過程,達到質精量足的目標。」這個「專業、自主」怎麼來,當我們回頭讀執行步驟,就會發現十分可笑。執行步驟的第三點先是載明獲選之樂舞團體需要縣府簽訂契約,第四點寫縣府會排訂各團體表演輪序時間表,第五點接著寫受扶植團隊除依前一點的輪序表演外,「應配合縣內節慶時間活動演出及配合本府辦理部落巡迴演出場次」,種種規定都在告訴樂舞團體,縣府才是你們在哪演出,要演出幾場的決定者,這就是地方政府認定的「專業、自主」。

3、誰的在地經濟?誰的文化自主?

以觀光、蓋大型劇場做為發展樂舞、文化展演、表演藝術的前提,是縣府在這些計畫完全暴露出來的中心思考,而且縣府對這些計畫誰來辦理的預設,仍然複製過去的作法,甚至暴露縣府進一步地想要主導、掌控這些執行的實權,而這些預設很多時候正是危害樂舞團體專業、自主的因素,而經由東發基金(倘若提案通過的話)得來的利益,縣府將全數掌握,民間沒有任何可對話的機制:

• 原住民族山海劇場興建計畫-先OT再交由財團法人

• 原住民族樂舞人才培育計畫-依採購法選出廠商

• 花蓮原動力─原住民族樂舞團隊扶植發展計畫-政府自辦

• 原住民族樂舞學苑-成立專管組織

這些歸屬於「原住民生活永續部門」的計畫,更欠缺的是關於公眾參與及部落經濟的思考,山海劇場背後牽涉的就是一個今天我們究竟是要「部落自主的部落經濟」還是「財團經營的分配經濟」?假若蓋的是西方劇院式的劇場,試問哪個部落組織有能力經營?它需要的營運成本、公關行銷能力遠非部落能夠負擔及想像,有一天真的蓋了而且經營起來了,按照當前發展的通則,週邊就會隨之發達起來,而部落族人很有可能依然只能做著低階工作,然後越來越入不敷出,這是我們想要的嗎?

因此,這裡面不只有著部落對於劇場的空間想像是什麼?還有更重要的對於部落經濟的經濟生產及分配的問題,當縣府決定以蓋大型劇場/展演園區,委託單一團隊經營的方式提出計畫,這樣的建築規格與集中式經營的營運模式,便已說明他們口中的「提振部落經驗」、「返鄉文化傳承」,只是奪取利益後次分配的給予,遠離公眾及部落參與的開放機制,也遠離在地經濟及生活永續的精神。

這些計畫不只反映出花蓮深層的文化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政治問題,關乎價值觀、關乎文化想像及在地經濟的爭奪與競逐,不只是大或小的選擇,更是壟斷或共享、集中或分散的經濟課題。縣府在這些計畫暴露的終究是一種由上而下,由觀光而原住民樂舞/表演藝術的治理思維。它渴求的原住民文化及劇場發展,始終是集權式的!設若一旦計畫通過,部落的人我關係、土地的商品化,將在這樣的情勢下,變得更加碎裂、不可挽回。

註釋:

1、〈花蓮縣第二期(105-108)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相關官方資訊可見:http://sustainable.hl.gov.tw/bin/home.php。

2、原刊於《artplus(Taiwan)》2013年1月號, 網路亦已公開全文,請見http://mjkc.tw/?p=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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